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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试点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试点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02]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人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城镇规划区内试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子进一步集约利用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降低城市化进程中的用地成本,维护土地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 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

  最近,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作了批复,同意我市在城镇规划区内全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是为了探索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的新途径,优化城镇土地资源配置,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地财产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和农民在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获得稳定和长久的士地收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流转的范围和对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后,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租赁、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除《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规定的以外,允许城镇规划区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己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后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直接以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入市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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