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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监察局、汕头市法制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4. 继续推行统计违法电话举报制度。凡群众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可随时来人来电举报。汕头市统计违法的举报电话设在汕头市统计局法制科(见附件1)。各区、县统计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电话举报制度。

  (二)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

  搞好重点抽查是保证大检查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环节。重点抽查采用下管两级的办法进行(即市对区、县或联合主管部门对镇、街或基层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级要抽调既懂法律,又懂统计业务的骨干参加大检查,以确保大检查卓有成效。

  按照省确定的抽查比例和要求,市统计局将集中力量检查问题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将按照不少于属下报表报送单位总数约2%的比例,组织对所辖单位的重点抽查。抽查的重点是主要统计指标变化起落大,经常出现迟报、拒报和统计基础差的单位。各主管综合单位,各区、县统计局也应按要求相应组织对属下单位的抽查,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存在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各区、县统计、监察、法制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立案条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各区、县统计局要敢于运用《统计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敢于执法,要发挥法制机构和专业科室联合办案的优势,实行全员执法。力争今年全市各区、县在执法办案上有新的突破。通过执法,树立统计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上采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在自查阶段能主动查出问题,并能认真进行整改的,违纪情节轻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可免予处罚;对自查整改不认真,态度恶劣或违法情节较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凡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

  为推动大检查的深入开展,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统计违法行为的效果。

  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市的要求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25日前将查出的统计违法案件和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汕头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组织开展大检查的基本情况;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③大检查取得的主要效果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各区、县要附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④当前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⑤对改进统计法制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以及2007年汕头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汇总表。统计执法大检查期间发现、尚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法律程序继续查处,并于结案后10天内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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