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认定应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移送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第六项所称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三)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五)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六)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工伤认定文书的送达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