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今后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可研报告,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可研报告,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省计委审批;凡列入省投资计划的路网改善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批,送省计委备案。
(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招投标活动,应由项目法人依法自行组织,自主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强化通行费管理,促进公路建设滚动发展
(十一)加强通行费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省经由省交通厅转贷建设的公路,从2001年4月1日起,其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60%,应按期上缴省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还贷(各收费站上缴的通行费,如数归还该项目的贷款,省里不作统一调剂,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一般干线收费经营公路,自通行费标准调整后,属于政策性增收的部分,要大部分收归省管,用于干线公路和农村道路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财政厅联合发文执行。
(十二)合理设置公路收费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公路建设发展和交通量变化及各收费站的效益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99〕75号)规定的审批程序,今后收费站设置要适时进行必要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以期增收公路建设资金,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十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发展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切实负起公路建设环境协调的领导责任。高速公路建设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要统一按照省里制定的标准执行;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核定综合土地价格,同时要在保证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优惠。今后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等费用,由项目法人按省定标准交沿线各市政府包干使用,沿线各市政府要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被占地群众的补偿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