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在三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须提供认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复印件;
(五)在QS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需提供QS认证证书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六)按国家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证书管理的,提供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申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复印件;
(八)在申报年度,省部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登记证书、获奖证明、包装图片、实物样品等)。
第四章 名牌农产品认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要求的产品,由申报单位填写《重庆名牌农产品申报书》连同其它附件材料,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牌农产品申请。
第十一条 由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名牌农产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产品信誉、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申报单位生产及销售现场进行抽样调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报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对其认定的名牌农产品,颁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名牌农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重庆名牌农产品的产品,可在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统一标志。严禁其它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冒用此称号和标志。
第十五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优先列入国家、市和地方有关农业生产、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名牌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