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为维护重庆名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和信誉,减少其他各类名目繁多的市级农产品评优活动。
第五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以市场评价和效益考核为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名牌农产品认定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认定范围是在重庆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在重庆市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第七条 以下产品不在认定范围之内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管理,但未获证或登记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能源等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五)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偷,逃,骗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名牌农产品认定条件
第八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有明确标识或包装;
(四)在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五)在QS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通过QS认证;
(六)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相关指标经省部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七)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周到。产品生产能力强、规模大、效益好,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八)产品具有三年以上销售史,没有重大质量事故;
(九)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的地域界定证明。
(十)申报单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申报重庆市名牌农产品需报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