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及时限
(一)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包括: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中,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要求的信息;二是部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不受报送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并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二)突发事件信息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应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造成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初步处置措施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续报内容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情况,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某事件的,信息标题后应标明续报一、续报二、续报三,依次类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按事件发生及处置过程编写上报信息终报。
(三)凡属于报告范围、达到报告标准及要求的突发事件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初报,再书面初报详细情况,书面初报时间不得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通过传真书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电话核实对方是否收到。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要及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置结束。事发或初始接报后2小时内不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不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接报未经核实、报告失实的视为误报或谎报。
(四)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保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在特别重大、重大以及省政府比较关注的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要授权专人与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建立信息直报机制,以便快速、准确上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传达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按有关规定适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以便争取国家对我省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