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并组织成果推广应用。鼓励科研院所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展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编制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检测、诊断和鉴定的政策。在卫生事业经费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职业病防治,保证职业卫生监督的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完善法制保障
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五)建立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
开展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调查,构建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健康检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哨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先进的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按照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要求,推进各级职业病信息监测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