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五一”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农发〔2006〕3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006年春季禁渔工作即将结束,随着恢复天然水域捕捞作业,“五一”黄金周的到来,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十分重要。为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节日期间渔业船舶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禁渔期结束前,要对节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拟定工作方案,完善应急预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本地区近年来发生的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险情要进行回顾,分析事故原因和规律,提出针对性强的措施狠抓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四个到位;要把过去有过非法载客载货记录的渔民、有渔业船舶载客载货需求的地段和渔业船舶作业碍航的水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管理,强化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始终处于掌控之中。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安全生产法普法教育活动的通知》(渝农办发〔2006〕26号)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遵章守纪、关爱生命”和“渔民不非法载客、群众不搭乘渔船”的良好社会氛围。用已发生的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为案例,用血的教训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要抓紧时间,力争在4月30日前完成对所有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务必使渔民严格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三、突出检查重点,消除事故隐患
“五一”前夕,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一是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对重点监控对象的严防死守落实情况。二是低质量渔业船舶整改情况,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坚决禁止下水作业。三是旅游、风景区渔业船舶管理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非法载客游览。四是对有非法载客载货记录渔民的专项教育情况。执法人员要深入江边码头、渔船集中停泊地和有载客需求的地段,有针对性地查隐患、堵漏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同时加强对乡镇政府管理渔业船舶的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船舶管理机构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对辖区内的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码头实行严防死守。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非法从事客货运输的渔业船舶。发现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等严重安全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解除动力、强制暂扣、对违法人员依法按高限处理等严厉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