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转发2006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06〕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农业)局、市饲料兽药监察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6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6]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业部将从三月十日开始,在全国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整治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是保障畜牧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是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要站在服务“三农”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农业)行政部门要落实一名领导,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开展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兽药产品质量有较大的提高。
二、认真学习,做好部署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6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要把集中整治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结合起来,把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兽药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内容和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ivdc.gov.cn),认真进行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本地区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三、落实措施,加强监管
全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对本地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的主动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到监管到位。要加大兽药执法检查力度,狠抓大要案查处,规范和净化兽药市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畜牧生产的顺利进行。我局将分别在4月初和九月中旬开展兽药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各地兽药市场专项整治的落实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