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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渝农发〔2005〕7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行为,提高兽药产品质量,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顺利实施,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农办医[2005]45号文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确保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切实贯彻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零点行动计划”,作好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清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收回未通过GMP现场检查验收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对库存的产品进行清查、登记,于2006年3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和收回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并上报重庆市农业局。

  三、自2006年1月1日零时起,原我局核发给未通过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所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一律作废。此类兽药生产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和使用未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或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违者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处理。对伪造、变更生产日期继续从事生产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零点行动计划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已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兽药生产企业每年写出自查报告,如实填写兽药GMP自查情况表,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加盖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后上报重庆市农业局。市局接到总结和自查情况表后,将不定期派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GMP执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和各种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此项工作将纳入企业档案管理,并作为兽药GMP证书到期换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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