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农发〔2005〕742号)
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重庆市监察局驻市农业局监察室。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本机关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职责,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农业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问责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业局“三定”方案及有关责任制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机关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虚报、慌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虚报、慌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