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处理阶段。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登记,继续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的或虽已申报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间撤出投资、退出经营、辞职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 “六不准”的规定,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加强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纠正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传达到属于这次清理纠正范围内的人员。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圆满完成。为了加强全市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农业局成立了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曾维露同志为组长,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黄贵川、政策法规处处长汤文志为副组长,市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纠正种子管理人员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问题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贵川兼任,市局组织处、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为副主任。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清理纠正工作小组,承担本单位的清理纠正工作。
四、严肃清理纠正工作纪律
清理纠正种子管理人员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问题,既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单位、各处室要严明工作纪律,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的高度来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坚决制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错误作法。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社会各方面的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举报种子管理人员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问题。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清理纠正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退出兼职、撤出投资、退出干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改头换面等其他手段继续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种子管理人员,一经查出,一律按照“六不准”规定从重处理。同时,对在清理纠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重庆市农业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问责人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单位、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纠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市)种子管理人员的清理纠正和汇总工作,并上报市农业局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务必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的书面报告和《清理纠正种子管理人员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局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局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传真)8901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