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清理纠正种子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问题的通知
(渝农发[2005]7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农牧)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来,少数种子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已成为种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探索建立种子市场规范化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六不准”规定(试行)》(渝农发[2005]671号)(以下简称“六不准”规定),现将清理纠正种子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清理纠正的范围
全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的,均属本次清理纠正的对象范围。
二、分阶段开展清理纠正工作
(一)申报登记阶段。上述人员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投资入股或兼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12月15日前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申报登记(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同时抄报市局纪检组、组织处),如实申报经营或兼职或投资单位、经营或兼职投资时间和数额、投资资金来源等;属于以各种形式入占干股的按投资申报;属于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经营机构尚未实施人财物分离的,按兼职申报;停薪留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兼职申报,并注明停薪留职。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要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投资入股或兼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2005年12月25日前撤出投资或退出经营或辞职。2005年12月25日前自动撤出投资或退出经营的,既往不咎。
(三)核查督查阶段。12月30日前,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要对本机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申报登记、自动撤出投资退出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