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实施“脚环”或“不干胶贴” 检疫标识的开始时间为:11月20日起在主城九区的农贸市场和商场实施,12月1日起在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区的农贸市场和商场实施。
四、禽类产品检疫标识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公路检查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运载或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检疫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实施“脚环”或“不干胶贴” 检疫标识的区域内,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没有“脚环”或“不干胶贴” 检疫标识的应由动物检疫员查验证物或实施检疫合格后,补戴“脚环”或补贴“不干胶贴”。
“脚环”或“不干胶贴”是《
动物防疫法》所规定检疫标志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定效力,只能由动物检疫人员使用,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抓好检疫标识的实施工作,管理好检疫标识,对检疫标识要做到“专人领取、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簿登记”,动物检疫员领用检疫标识一定要做好记录记载工作,严防检疫标识流入非检疫人员手中,禁止非法买卖检疫标识。
五、实施“脚环”、“不干胶贴”检疫标识的注意事项
(一)“脚环”、“不干胶贴” 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负责统一制作供给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标注有“重庆市禽类检疫专用标识”字样,具有防冒防伪功能,各地不得自行制作。
(二)在实施区域内,有“脚环”或“不干胶贴” 检疫标识的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即可自由销售。在非实施区域上市的活禽及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销售。
(三)产地检疫或流通环节补(重)检时只出证不戴标给货主造成损失的,由出证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
(四)对冻库中存放的市外禽类产品,各地要定期进行抽样监测,出库时由动物检疫员结合监测情况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脚环”或“不干胶贴” 检疫标识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禽类重大疫病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广大市民和养禽者的宣传工作;在工商、商业部门等部门的协助下,及时公布 “脚环”或“不干胶贴” 检疫标识实施区域,和凭“脚环”或“不干胶贴” 检疫标识才能上市销售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农贸市场(商场)的名称;在实际工作中,若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