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上市禽类产品实施检疫标识管理的通知
(渝农发[2005]7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禽类重大疫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上市禽类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动物防疫法》和市政府10月31日召开的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上市活禽和禽类产品实施检疫标识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禽类产品检疫标识的种类
禽类产品检疫标识分为“检疫证明”、“脚环”、“不干胶贴”三种。“检疫证明” 又分为“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检疫证明”和“产品检疫证明”;“脚环”是上市活禽经检疫合格的标识;“不干胶贴”是上市活禽或上市禽类产品经检疫合格的标识。
二、“脚环”、“不干胶贴”检疫标识的实施环节
(一)活禽在产地检疫环节加戴“脚环”或加贴“不干胶贴”
规模养禽场供上市销售或屠宰的活禽在离开产地时,业主(养禽户)凭有效免疫证明,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点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动物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每只禽的脚腿部位加戴“脚环” 或加贴“不干胶贴”。对采用机动工具运输的,动物检疫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后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运出县境的活禽,动物检疫员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经查验活禽“脚环” 或“不干胶贴”后,出具《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市外调入供上市销售的活禽,在上市前经检疫合格,由动物检疫员在每只禽的脚腿部位加戴“脚环” 或加贴“不干胶贴”。
(二)禽类产品在销售环节加贴 “不干胶贴”
白条禽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由动物检疫员在每只禽的脚腿部位加贴 “不干胶贴”;经分割并作简易包装的禽类产品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由动物检疫员在禽类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加贴 “不干胶贴”。
经分割未作简易包装的散装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
三、实施“脚环”、“不干胶贴”检疫标识的时间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