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营,乡镇、街道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财政对乡镇、街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市县政府对8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劳动模范等给予居家养老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政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公益性管理工作岗位,服务人员由养老服务中心自行招聘,原则上优先聘用经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医药卫生类、公共管理和服务类专业人员。鼓励城乡低保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中心对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三)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利用海南独特的自然环境优势,培育和发展完全市场化的、与国际接轨的养老服务产业,为国内外老年人提供休闲度假、疗养康复等高品质的养老服务。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布局,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境内外、国内外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人用品营销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情况,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对养老服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管;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准则等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和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法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核定和划拨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开展工作,对养老服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财政补助对象等进行评估、评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的养老服务企业进行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和指导;国土、税务等部门按规定给予养老服务相应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