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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5年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秋季行动计划的通知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要切实加强种禽场、规模禽场、高危区域(包括历史疫区、城镇集市周围、孵化场周围、规模场周围等)的家禽、水禽的禽流感免疫工作,免疫密度须达100%;鼓励散养禽进行免疫;出口家禽按进口国家(地区)要求进行免疫。水禽用H5N1亚型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进行免疫。经禽流感免疫的家禽要使用禽类专用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要做好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的田间试验。

  (3)猪瘟的免疫:按猪瘟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后要佩带耳标、填发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免疫密度和耳标佩带率均要达到100%。

  (4)鸡新城疫的免疫:规模养鸡场按规定免疫程序进行首次免疫,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水平决定再次免,免疫密度须达100%;农户散养鸡要创造条件开展免疫;免疫后按群填发禽类专用免疫证明。

  (5)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进行。

  (二)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养殖行为行动

  1.工作目标

  9月底前,各地要按照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行为的要求,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2.具体要求

  (1)各地要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所、运输环节的病死动物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病死动物处理制度,采取强制手段,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对病死动物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采取深埋、化制、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动物养殖场(户)的防疫条件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防疫制度、防疫设施、消毒工作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3)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告知广大养殖户,让其了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使养殖户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现病死和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能够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同时,要提高饲养人员、防检疫监督人员、屠宰加工人员等密切接触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与病死动物直接接触。

  (三)疫情监测行动

  1.工作目标

  (1)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11月底前,对辖区开展一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口蹄疫重点监测奶牛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点监测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家禽和水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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