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方式、对象、标准和兑现办法
(一)补贴方式。按补贴对象实际种植补贴品种面积计算种粮直补金额。不得按供种企业销售或补贴对象购买种子数量计算,也不得按补贴对象粮食产量和销售数量计算种粮直补金额。
(二)补贴对象。种粮直补对象为在实施区县(自治县、市)确定的实施范围内、实际种植补贴品种面积达到或超过最低补贴面积标准的农户(包括大户和业主)。最低补贴面积标准应在1亩以上。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最低补贴面积标准。
(三)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优质杂交水稻10-15元,高产杂交水稻8-12元,杂交玉米5--8元。具体标准由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在此范围内确定。根据种粮直补资金向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对种植直补品种大户还可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种粮直补资金兑现办法,由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市里关于财政资金直补农民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种粮直补资金要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兑现到户,最迟也要在9月底前基本兑现完毕。
五、补贴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种粮直补资金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在市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采取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包干办法,包干金额按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前两年稻谷和玉米总产量(以稻谷为主)和商品量、包干标准计算确定。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对补贴对象不得采取包干办法,必须按照上述补贴方式和区县(自治县、市)制定的补贴标准,据实计算和兑现。实际兑现金额超过包干金额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解决。包干资金结余,必须滚动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种粮直补资金缺口,不得用于工作经费、赔偿补贴对象损失等其他方面开支。
种粮直补实施范围和市对区县(自治县、市)直补资金包干金额,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
(二)种粮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实施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适当安排,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三)种粮直补资金和种粮直补工作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增设“种粮直补资金”和“种粮直补工作经费”明细科目核算。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种粮直补资金和种粮直补工作经费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