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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农发[2005]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农业)局、畜牧中心:

  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农办医[2005]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农办医[2005]22号文件,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向广大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宣传本通知精神,作好本辖区内兽用氯胺酮及其制剂的清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清查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氯胺酮成份兽药产品的情况,要立即上报我局并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作好记录。

  三、原我局核发给兽药生产企业的该类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件一律作废,其质量标准一律废止。各兽药生产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认真清查、核对生产的兽药产品情况,凡含有氯胺酮成份的兽药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在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库存产品、原辅料、包装材料、标签和说明书进行消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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