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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四、评分办法: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第二部分 评分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应当移送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

  立案审批文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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