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5]43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6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就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及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请按照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66号)规定的,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见附件一),重新核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数额。
二、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计算基数,必须严格按照市编委核定的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额为准(渝农发[2003]480号文件)。
三、各单位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经市人事局批准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职员及工勤人员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仍然有效,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渝职改办[2005]66号文件规定的新的标准,重新核定并报局人事处审批(见附件二)。
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数额,经局人事处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原则上2年内不作调整。个别单位因机构调整或发生级别、类别变化,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市人事局同意后重新核定。
各单位请于6月底以前,将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职数)及结构比例标准审批表(附件二)一式2份,报局人事处审批。
四、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中应本着“需要和可能、一般和重点、现状和发展兼顾”的原则,合理设置本单位高、中、初级岗位,并妥善处理好结构比例和现状之间的矛盾。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岗位数的不平衡及目标与现状间的差距,要逐步进行调整。各单位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控制比例低于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标准的,可在规定的新的比例标准以内适当增补;高于新的比例标准规定的,应通过竞争上岗、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和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比例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