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渝农发[2005]4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05]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交通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按照《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渔业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的检查重点和处理原则,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及渔船修造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取得渔船设计、修造资质的企业不得允许从事渔船设计、修造活动,对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渔船不得允许从事渔业生产。
三、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设计及建造的监督管理。重点搞好对现有渔船专项治理附加检验;对渔船设计、修造企业进行清理并进一步规范管理;规范渔船建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