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渝农发[2005]3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农业)局、畜牧中心:
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农医发[2005]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凡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的规定,并逐步实施GSP改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农业局按照农业部下发的样张统一印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到市农业局统一领取。各地不得自行印制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各区县(自治县、市)在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将本辖区内的兽药经营情况写出书面清理报告,并将辖区内原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个体)花名册统计汇总上报我局。
二、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及资料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发换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农医发[2005]4号)的规定,各地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要通过换证对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不予换证。
申请人根据相关条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内容包括: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目的、企业性质、人员结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进货渠道、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规章制度、实施GSP改造的时间计划、接受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情况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要求逐一填写。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在国家尚未颁布GSP以前,重点加强对已发证企业的清理整顿和换证工作,暂停办理新增兽药经营企业的办证申请。在换证时,应收回原证并统一销毁,并以县为单位将换证的企业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局统一公布。
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由区县(自治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重庆市农业局审批。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兽用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激素类药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