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05年蔬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渝农发[2005]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蔬菜办,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履行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的职能,按照《重庆市农业局2005年无公害蔬菜工作意见》(渝农发(2005) 124号)的有关安排,加强对蔬菜生产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经我局研究,决定今年在农药使用高峰期开展三次蔬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蔬菜生产中违规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违法行为。现将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蔬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和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检查执法的蔬菜基地和品种,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安排具体行动日程。
二、市级蔬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共同承担。重点检测主要蔬菜生产基地;对质量安全严重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各区县(市)要积极配合市检测和执法单位的工作。
三、各区县(市)农业局、蔬菜办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蔬菜质量安全工作职责,高度重视蔬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按照市农业局的统一部署,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蔬菜生产基地的检测和执法。经检测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要按照《
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问题突出的蔬菜基地,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督促其有效整改。
四、开展专项行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把2005年三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向广大生产者宣传无公害蔬菜,树立无公害蔬菜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单位跟踪采访报道,并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检查执法情况。
五、坚持依法行政。要以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
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有关无公害蔬菜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检测标准为检测、执法依据。检测、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检测抽样应做好登记,留足备样以备复检,做好执法的准备工作。实施处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到公正公平、有理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