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护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作为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其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退回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