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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珠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由主管部门按混凝土产量折算为水泥量进行征收。

  三、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核定预征专项资金数额。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中标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前,持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到主管部门或受委托代征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或中标标段使用水泥总量预交专项资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征专项资金时水泥总量的计算方法:

  一、六层(含本数)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

  二、七至十六层(含本数)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三、十七层至三十六层(含本数)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

  四、十七层(含本数)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

  五、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吨套算。

  六、水泥制品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按年度生产混凝土总量计算水泥总量(每立方米水泥含量0.35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退办法:

  一、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主管部门核准,按照下列规定退回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二、逾期不申退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不予退回的预交专项资金和预交的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转入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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