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 珠财〔2003〕12号发布 2003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2号)以及省七厅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
一、水泥生产企业。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建设工程项目。
三、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四、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六、水泥制品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