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修定财政投资评审费用计费办法的通知
(珠财建〔2004〕10号)
各有关审价机构:
为了调动各审价机构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更公平、合理和规范,参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以下简称512号文)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的精神,我局对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费用计费办法修改如下:
一、工程预算审核的计费办法:
1、财政部门对同一工程预结算业务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审核的,预算审核费按512号文规定的投资评审付费额的30%付费。
2、财政部门只委托评审工程预算的,预算审核费按512号文规定的投资评审付费额的50%付费。
二、工程结算审核的计费办法:
1、工程结算审核费的计费办法采用按实际投资评审额付费和按核减额付费综合平均的方法,具体计算如下:
结算业务基本付费额=(按512号文规定的以实际投资评审额计算的基本付费额+按粤价[1998]72号文规定的以净核减额计算的基本付费额)÷2
按512号文计算的基本付费额是根据实际评审投资额和基本付费率分段累进计算的,计算公式是:[∑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60%(如果该中介机构同时被委托评审工程预算的则为40%)。
按净核减额计算的基本付费额是按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规定的档次和标准分段累进计算的,计算公式是:∑净核减额(分段金额)×收费标准。
2、按实际投资评审额付费的部分不执行512号文规定的最低付费25,000元的标准,而执行最低付费1,000元的标准。
3、按核减额付费的部分不设最低付费的额度。
4、对于土石方、吹沙清淤等单价包干工程不按评审投资额比例计算,而按粤价[1998]72号文规定的净核减额和比例全额计算,最低付费按1,000元执行。
三、本办法执行的时间:
本办法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之前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付费的业务按原来规定的核减额付费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2510965,联系人: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