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评审报告
(一)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三)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1、封面;
2、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评审结果应按本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批复或调整概算、概(预)算执行审定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等情况;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作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结)算或财务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11)以上(2)、(7)两点适用于项目财务竣工决算评审时填写。
3、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财政性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建设项目投资造价书;
(3)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报告表(见附件二);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三)。
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核时,除需要填制项目预(结)算等评审报告表外,还需填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七、项目评审的监管与处罚:
(一)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严禁与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恶意串通、高冒估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