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5、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二)项目评审的程序:
1、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签订委托业务合同;
2、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评审任务,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
4、审核和整理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对缺少资料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齐,逾期不交的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上报财政部门确认后接收;
5、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建设单位所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现场踏勘;
7、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8、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9、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评审机构对初审意见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10、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或项目预、结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1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送财政部门审定,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只对财政部门提供,而不能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
四、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预算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