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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4、在珠海市执业两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5、在珠海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一定的经营业绩,近两年来要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工作。

  (三)具备以上条件、愿意受托从事审价业务并承诺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程的审价机构,可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从事财政委托审价业务的申请书和本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件复核后退回)。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原件复核后退回),经市造价管理部门认证的近期行业年审情况证明。

  4、本单位的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如公司章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5、经市造价管理站证明的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并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本单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及复印件。

  7、本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8、近两年来本单位完成的主要咨询工程简介和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财政部门根据对以上资料的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财政委托业务评审资格和准入条件,对具备准入条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按照“公开标准、公开邀请、公正选用”的原则与其签订委托业务合同,其中大中型项目在较高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四)申请财政竣工财务决算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

  1、在珠海市依法设立,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有在珠海市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

  3、近两年年均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

  4、在珠海市内执业两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5、在珠海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一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一)项目评审的依据

  1、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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