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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财建〔2003〕5号)


各有关评审机构: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基建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经济建设科。

  二○○三年七月八日

  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四)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它情况;

  (六)对政府性融资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其他项目的综合评价和过程评价;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二、对受托评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一)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的评审机构包括:

  1、有特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审机构、评估咨询机构;

  2、符合资质要求的金融投资评审机构;

  (二)申请财政预、结算评审业务的评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珠海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备乙级(包括乙级)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并且在行业管理年度审查中符合标准要求;对整体项目综合评审业务还要求评审机构有投资评估咨询资质。

  3、具备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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