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财农〔2007〕7号)
各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珠府〔2006〕117号),规范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供销合作联社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供销合作联社
二○○七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珠府〔2006〕117号),规范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市财政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50万元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帮助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用财有效、向“三农”成份较大的地区和为“三农”服务项目倾斜的原则。
市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对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南,下达补助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供销合作社企业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人数、项目、标准等以及监督安置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职工安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