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珠海市本级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珠财〔2006〕17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本级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日
珠海市本级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本级中小学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的分配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分配原则
市属学校接受择校费和社会捐资助学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凡贷款建设的学校,在贷款未偿还完毕前,择校费的90%安排用于偿还建校贷款利息,剩余10%安排给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退还转退学学生的择校费;没有基建贷款的学校,择校费和捐资助学款的50%安排给学校,另50%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并商市财政局核拨。
二、使用范围和用途
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体使用范围及用途如下:
(一)使用范围:全市中小学。
(二)用途
择校费和捐资助学收入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奖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具体项目是:
1.购置教学和办公设备;
2.改建、扩建学校和修缮校舍;
3.改善办学条件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各学校在每年12月份前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经市财政局汇总,会同市教育局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调研,筛选后联合发文上报分管财政、教育的市领导审批,再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年度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项目和预算资金审定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项目将经费下达给相关单位,各用款单位严格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或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