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珠海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和管理办法
(珠财〔2006〕8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的分配和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经费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了《珠海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第44号)精神,为了适应我市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的分配和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经费使用效益,现对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比例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原分配比例是:市直属50%;各区50%。调整后,原市直属留成比例由50%调整为40%,相应地将原分配给各区的50%增加到60%,其中增加的10%分配给香洲区,其余50%继续按各区公办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二、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及用途
根据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
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落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实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主要用于解决教育强市、教育强区的重点项目,使用范围及用途如下:
(一)使用范围:本市中小学(含职业中学)。
(二)用途:
1.改薄和资源整合项目;
2.信息化设备购置;
3.扩班添置设备及校舍修缮;
4.改善办学条件的其他设备设施;
5.基础教育的其他薄弱环节。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