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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审计局关于汕头市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调查的通告


  (二)一些地方对低保对象实行平均差额救助,且个别低保户低保金偏低

  审计调查发现,潮阳、潮南区对低保对象实行平均差额救助办法,潮阳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月平均差额救助69.7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月平均差额救助34元;潮南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月平均差额救助64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月平均差额救助34元;濠江区对三河街道河北居委各低保户的低保金全部统一按100元发放。

  调查还发现,个别低保户特别是高龄、残疾、单亲等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偏低,有的最多每人月只有34元或50元,生活仍然很困难。

  以上做法不符合《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济,即对保障对象的救济补助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限”的规定。

  (三)部分地方低保对象没有张榜公示

  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方公示工作做得较好,如金平区鮀莲街道玉井、大井、大场居委,澄海区溪南镇东社、下岱居委等。但调查也发现部分地方没有按照《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第十八条“救济金的发放,要公开保障对象、救济标准、救济金额,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低保户由居民委员会研究决定上报,救济金的发放没有张榜公示,部分地方有公示的也只公示姓名,没有公示救济标准、救济金额,透明度不高。

  (四)个别地方对低保户动态管理不到位

  审计调查发现,个别地方对低保户动态管理不到位,低保户一定几年不变,个别已脱贫的低保户未及时取消待遇。如潮阳区西胪镇,海门镇、龙湖区新津街道有关居委,个别低保户已脱贫,甚至过着较好生活,但仍领取低保救济金,与《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对保障对象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季审制度。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应立即停止发放救济金,收回《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的规定不符。

  (五)其他问题

  审计调查发现,个别地方的低保对象银行存折由当地居委保管和代领代发,没有把存折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与《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对保障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及时足额将救济金发放给保障对象”的规定不符。

  五、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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