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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审计局关于汕头市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调查的通告

汕头市审计局关于汕头市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调查的通告
(汕审[2004]49号)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度汕头市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汕府[2004]41号),我局于2004年2月20日至5月14日,对汕头市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依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特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3年我市低保金筹集采用分级负担原则,龙湖、金平、濠江三区由市制订,按市、区、街道4:4:2比例负担,其他区(县)由各地自行制定执行。澄海、南澳两地由区(县)、镇、村按4:4:2比例负担;潮阳、潮南的城镇低保由区、镇、村按4:4:2比例负担,农村低保由区、镇、村按3:3:4比例负担。

  市区(龙湖、金平、濠江区)的低保标准由市制订执行,城镇户口居民234元/人月,农村户口居民208元/人月;其他区、县由各地自行制定执行,澄海、潮阳、潮南区城镇户口居民156元/人月,农村户口居民130元/人月;南澳县城镇与农村户口居民都是133元/人月。

  二、审计范围和评价

  本次重点调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延伸调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管理、支付情况,抽查部分街道(镇)和居(村)民委员会对低保户的申报、审核情况,并对部分低保家庭申请和领取低保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次共调查了7个区(县)的民政、财政部门,抽查25个街道(镇),39个居(村)民委员会,202户(617人)低保家庭。由于新的《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于2004年2月1日起才实施,2003年我市执行原《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本次调查以此文为依据。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实行差额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关心弱势群体,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能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未发现挤占、挪用、扣压情况。民政部门基本能够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管理监督,使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但调查中也发现部分低保金配套未到位,个别街道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只按80%发放,部分地方对低保对象实行平均差额救助且个别低保户低保金偏低、低保对象无张榜公示、对低保户动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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