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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审计局关于汕头市2003年度救灾救济款审计调查的通告


  (三)扩大救灾救济款的使用范围

  审计调查发现,部分救灾救济款在使用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施救济,共计323535.20元。具体如下:

  1.濠江区因财政资金调度困难,未能足额拨付区福利中心日常供养费用,该区民政部门将救灾救济款26000元,拨给福利中心作为特别护理费和2003年5-7月供养、医疗费。

  2.南澳县将2002年未拨出的救灾救济款200000元,作为购置该县敬老院的配套资金使用。

  3.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将救灾救济款5000元,作为该村老游击队员的修房补助款。

  4.龙湖区外砂镇将救灾救济款12000元,拨给该镇五香溪村委会修建被台风“杜鹃”破坏的村址。经查,该村用于维修受损的村委会办公地址3376.50元,余下资金用于维修受“台风”

  损坏的村学校门窗等。

  5.部分救灾救济款用于伏季休渔渔民的生活补助及购买粮油,共80535.20元,其中:南澳县75535.20元,龙湖区珠池街道妈屿居委5000.00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关于“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物资使用范围”的规定。

  (四)部分救济对象没有张榜公布以及救灾救济款发放手续不够完善

  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方救灾救济对象公布工作做得较好。但调查中也发现一些居委(村)在发放救灾救济款、物时,没有张榜公布、公开发放;有的由村干部代领,没有灾民签领手续。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第二条“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的规定。

  (五)有的地方平均分配救灾救济款

  审计调查发现,有的地方对部分救灾款采取平均分配的做法。如潮阳区发放184户房屋受损灾民的维修款,每户2000元,共368000元;潮南区发放全区24户房屋受损灾民的维修款,每户2000元,共48000元。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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