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范围,全面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
结合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合理有效的执法奖励机制。
(四)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力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委、省人大关于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和省局的部署,落实每个法律、法规的实施机构和协助实施机构,特别是对《
森林法》、《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人,并把执法责任制和年度林业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每年由下而上逐级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对法制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执法管理,解决了多头执法和重权轻责问题,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力度,更加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
(五)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
建立健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并按规定报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后,行政负责人才可签署发布。
加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建立林业法制监督员制度,各级林业法制工作机构内部抽派1-2人担当林业法制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林业行政执法案件执行情况。
建立和落实林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和受理申诉、控告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中的相关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六)建立健全普法体系,努力提高林业普及法律宣传教育的实效。
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突出抓好依法行政基本知识、
行政许可法等综合性行政法和重点林业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增强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完善学法培训登记制度。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参加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情况及考试成绩必须登记入册。将法律知识纳入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考核和任职培训内容,把学法考试成绩作为执法人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和确认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和接受依法行政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学习成绩列入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