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林业立法机制。积极开展拟制定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说明工作。
改进林业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林业立法质量。建立健全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制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扩大林业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和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林业法规草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才可提交审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林业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二)依法规范和实施行政许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及时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林业审批项目的管理,强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
转变林业管理方式,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革行政许可管理方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着力推进“网上审批”和政务公开化,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进一步完善和保障依法治林的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从制度层面上消除行政执法中的利益驱动因素,确保行政执法队伍廉洁自律。
(三)进一步改革和理顺林业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体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采取竞争上岗、绩效考核、定期培训和末位调整等制度和措施,对林业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对在执法中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严格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确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严格按照规定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林业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统一参加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持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负责道路检查的执法人员,必须领取省政府颁发的道路检查证,从事执法检查活动。
建立和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和评查制度。省局建立林业行政案件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林业行政案件、林业行政复议和林业行政诉讼案件数据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和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