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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是否与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协调一致,并采取了立新废旧措施;
  (四)是否属于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查或会签规范性文件,如发现有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与现行规章有矛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的,应退回起草职能机构进行修改或提出不予办理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由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报政府批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会有关职能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在20日内将规范性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本、有关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有关报刊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十七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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