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林[2005]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