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 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

  救护车外观标识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和珠海市卫生局要求装饰。各类救护车要悬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七条 列入珠海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急救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市120负责统一车辆外饰、急救标识、车辆编号和安装无线通讯装置、车载信息终端,由市120心统一调配。

第三章 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珠海市人口、服务半径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就近出车,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第九条 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市120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救护车,以满足全市伤病员急救、转送工作;至少配备2台急救指挥车以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指挥工作。

  第十条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承担120急救分站任务的中心卫生院,可配置2-3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 专科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符合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相应标准的,可申请配置不超过1辆的救护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加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卫生院和医院)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

  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2-4辆卫生防疫救护车。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2辆卫生防疫救护车。慢性病防治机构至少配备1辆防疫救护车。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至少配备1辆应急救护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