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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对皖籍整车运输活牛或鲜奶的皖籍车辆通行开放式收费站点(不含除国家“绿色通道”之外的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凭有效货物运单,经收查验后全年免征通行费。

  (三)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必须在车辆有效容积或核定载质量的80%-100%范围内,否则全额征收通行费。

  (四)因我省高速公路已联网收费,为确保尚未开通“绿色通道”高速公路收费不受影响,所有整车运输活牛或鲜奶的车辆必须进出站点均在高速公路“绿色通道”上,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否则全额免征通行费。

  国家“五纵二横”安徽省鲜奶及活牛“绿色通道”安徽境内收费站点示意图见附件六。

  七、核心区和示范区市级协调小组工作内容

  (一)协调小组由政府、物价、工商、质监、中介组织(奶业协会)、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组织、饲养企业(大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组成。

  (二)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饲养、服务、奶业收购、加工和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三)每一季度末定期召开会议,测算原料奶生产成本价格,协调饲养主体和乳品加工企业、奶站之间利润空间,协调原料奶保护价格,由协调小组报至省奶业协会,省奶业协会每一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市原料奶成本价格、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收购参考价格,包括不同质量奶的收购参考价格。

  (四)市级质监、工商部门定期对收购的原料奶进行质量抽检,由协调小组报省奶业协会,奶业协会向社会媒体公布同等质量应收购的参考价格以及省内各家乳品加工企业实际收购价格。

  (五)在奶牛集中饲养区成立原料奶质量检测机构,做为饲养主体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仲裁机构。

  附件1:
  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牛饲养场、奶牛养殖小区、托牛所的建设、选址、布局、牛舍及配套设施建设、环境控制、饲养规模、饲养管理制度等奶牛生产的各个环节应遵循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存栏奶牛150头以上规模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的建设和生产管理。

  2、定义

  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需依法登记。奶牛场是指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独资建设的奶牛饲养企业;小区是指二个以上股东(含二个)入股,生产方式相对集中或封闭、容纳多个奶牛饲养户,实行统分结合经营模式的饲养区域;托牛所是指在奶牛场或小区内,法人与奶牛所有者之间存在着奶牛的寄养关系。

  3、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选址

  3.1 依法办理奶牛饲养用地的合法手续。

  3.2 选址遵循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易于防疫的原则。在丘陵山地建场应选择不超过10度的阳坡,且交通便利。

  3.3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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