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申请。农民根据当地县农机局公告的内容,按《目录》选择愿意购买的机具,向乡镇农机管理站或县农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三)张榜公示。市、县农机局根据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的农民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购机种类、数量、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等,在县和乡镇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
(四)签订协议。待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与购机的农民签订“购机补贴协议”(需一式三份)。
根据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的来源不同,政策规定农民购机方式和补贴资金的渠道也不一样,购机者可以到所在地农机部门详细咨询。
四、奶牛贷款、政府贴息方案
(一)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奶牛业贷款业务按各自贷款程序进行。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服务于“三农”,面向农村、农户,提供金融支持的相关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等。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抵押成年奶牛价值的60%左右金额放贷,抵押及放贷程序按各金融机构规定执行
(四)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省农业委员会另行下文通知。
五、土地优惠政策方案
(一)建立临时性奶牛饲养场及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所在地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建造永久性奶牛饲养场及设施、奶产品加工企业,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二)村(组)自办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办乳品加工、鲜奶储存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荒草地、沙地等未利用地)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请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园林、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兴办乳品加工企业,属于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报请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属于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按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具预审意见。乳品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供地、管理。
六、整车运送鲜奶和活牛的车辆减免通行费的方案
(一)对整车运输活牛或鲜奶的车辆(不分省内外),通行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中我省区域内的206、310、312、318国道上开放式收费站点,凭有效货物运单,经收费站查验后免征通行费;跨行高速公路的,凭有效货物运单,经查验后按现行标准减免30%征收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