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农牧〔2007〕202号)
各市、县农委,合肥市、阜阳市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了《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委奶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畜牧总站)联系,电话:0551-2656273。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我省奶牛业跨越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7〕4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基建补贴方案
(一)基建补贴标准
对新建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奶牛场,按10万元标准补贴;新建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托牛所,按15万元标准补贴;对新建500头以上或扩建500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场、所),除享受15万元补贴外,优先申报沼气工程项目。
(二)申报程序
1、新建、扩建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向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建设奶牛场(小区、托牛所)的书面申请报告。
3、所在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派有关专家对所选场址、环境、牛场(舍)建设标准、防疫条件、饲料饲草资源供应等进行科学论证和审核后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专家组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4、符合新建、扩建条件的,按照《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组织建设(附件1)。
5、建成后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每年6月底前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向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申报资金补贴(见件2)。
6、公示与申请省级补贴。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后经当地有关媒体公示10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于7月底前报省农委奶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抽查、审核,最后报省农委与省财政厅批准,再按规定的奖补标准和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局。
7、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到县级财政局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二、进口、外购、迁入奶牛的良种补贴方案
(一)范围界定
1、“进口”是指从国外购进良种奶牛。
2、“外购”、“迁入”是指从安徽省以外的国内地区购进、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30头以上。
3、《30头以上集中饲养标准》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