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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7年第3号――深圳海关关于提交进口料件料号与海关备案序号归并对照表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7年第3号)


  为统一执法,规范办事程序,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深圳海关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手册备案过程中需提交《进口料件料号与海关备案序号归并对照表》(以下简称《归并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日起,企业在向主管海关办理手册备案时,如需对进口料件进行归并的,应提交《归并表》(程式详见附表),已经按进口料号进行备案(即备案序号与料号完全一致)的企业除外。

  二、《归并表》属于手册备案主要内容,因此《归并表》原则上应随附合同手册装订,并由主管海关加盖骑缝章予以确认,以便主管海关、口岸海关对企业进出口通关、加工生产、手册核销等业务进行核查。

  三、企业应按照如实申报原则严格按照《归并表》所列要求填写完整,并对《归并表》的申报准确性负责。

  四、企业进口归并料件时,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国别、进口单价等必须符合《归并表》的内容,否则,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已使用深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企业,必须在平台上进行申报,同时打印相关表格并附手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六、联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进口料件料号与海关备案序号归并对照表

备案序号

料件名称

规格型号

商品

编码

计量单位

企业货号

企业

计量单位

单品重量

单价

币别

原产国别

金额

备注

法定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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