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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备案审核部门的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备案审核部门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公告的精神,按照“有效管理,便利企业”的原则,自2007年7月12日起,深圳关区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备案审核部门由深圳海关价格信息处调整为各隶属海关。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以公式定价方式约定结算价格的货物,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货物进口地现场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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