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高信用等级企业,海关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放行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二)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三)审单过程中在归类、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有疑问时,除限制、禁止类物品外,可先接受申报,必要时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
(四)预约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五)除以下情况外,快速验放:
1、根据情报必须查验的;
2、通过风险分析涉嫌重大走私违规行为的;
3、总署、分署、总关指令要求实施重点查验的;
4、其他应当查验的;
(六)应企业要求,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经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海关可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七)对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对拟备案合同主要根据企业的申报实行便捷审核后予以备案;除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或国家有专门规定实行重点管理的商品、涉及重点敏感商品且余料价值较大的、涉及受损、灭失保税货物等情况外,通过审核相关书面单证完成合同核销。
第十一条 对与海关签定相应优惠措施协议或备忘录的高信用等级企业,海关还提供以下便利:
(一)为企业优先提供海关派员驻厂监管;
(二)实行快捷审价通关,审单中心直接按企业的申报价格审结,各现场海关对实际申报单证和报文数据核对无误后签发税单;
(三)优先提供预审价、预归类服务;
(四)对专业报关或代理报关企业,经申请可代委托人向海关办理预审价、预归类手续。
第十二条 对低信用等级企业,海关实施以下重点管理措施:
(一)申报环节
1、对报关数据实施重点审核;
2、重点审核有关单证;
3、按程序进行质疑和验估;
4、按规定允许担保放行的货物必须提交足额保证金,但暂时列入低信用等级管理的A类企业可凭企业提交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验放;
(二)查验环节
1、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其中D类企业逐票开箱查验);
2、对相关运输工具实施重点查验;